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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解读《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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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1年10月27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5章24条,分别为总则、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定级程序、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6条,明确了《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标准化等级划分和对应责任部门,规定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3条,明确了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选定方式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作为二级组织单位。规定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要接受定级部门监督和管理,其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

(三)定级程序。9条,明确了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提出了每个程序的工作内容、要求、时限,规定了企业标准化等级的有效期和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再次申请定级的相关程序。

(四)监督管理。5条,明确了撤销企业标准化等级的9条情形,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企业创建标准化的8条激励措施,规定了各级定级部门要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定级各环节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五)附则。1条,实施办法自2022年7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有关内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