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9年5月7日印发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调度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了解全区生态环境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交流工作经验,调度工作进度,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调度内容:(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做法;(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情况;(四)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五)生态环境其他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第三条 调度形式:(一)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委会”)名义进行的调度。1.区环委会原则上每季度调度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调度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由负责区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乡(镇、街道)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区环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3.会议议题由区环委会办公室、区环委会各专业委员会提出,报请负责区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4.如遇重大问题,负责区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可随时召开调度会议。(二)以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名义进行的调度。1.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调度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调度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由第一主任或委托主任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乡(镇、街道)政府、部门领导及其他有关"/> 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调度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 南康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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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调度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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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环委字201917

 

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调度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南水新区党工委、南水开发办,区委各部门,区直、驻区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现将《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调度制度》等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957

 

 

 

 

 

 

 

 

 

 

 

 

 

 

 

 

 

 


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957日印发

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调度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了解全区生态环境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交流工作经验,调度工作进度,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调度内容:

(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做法;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情况;

(四)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五)生态环境其他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条 调度形式:

(一)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委会”)名义进行的调度。

1.区环委会原则上每季度调度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调度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由负责区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乡(镇、街道)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区环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3.会议议题由区环委会办公室、区环委会各专业委员会提出,报请负责区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4.如遇重大问题,负责区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可随时召开调度会议。

(二)以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名义进行的调度。

1.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调度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调度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由第一主任或委托主任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乡(镇、街道)政府、部门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3.会议议题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提出,报请第一主任或主任审定。

(三)以区环委会办公室名义进行的调度。

1.区环委会办公室原则上每个月调度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月的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调度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由区环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乡(镇、街道)政府及部门代表、区环委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区环委会办公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3.会议议题由区环委会办公室、区环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请区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4.区环委会办公室调度会议可与区环委会调度会议合并召开。

第四条 调度会议程序:

(一)通报、交流有关情况;

(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三)决定有关事项、布置有关工作。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区环委会办公室要统筹做好以区环委会、区环委会办公室名义召开的调度会议的组织工作,准备相关发言材料;

(二)区环委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要统筹做好以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召开的调度会议的组织工作,准备相关发言材料;

(三)各乡(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主题并结合本地、本部门情况,准备相关发言材料;

(四)以区环委会名义召开的调度会议结束后,由区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负责区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委托区环委会办公室主任签批同意后印发;以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召开的调度会议结束后,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或委托主任签批同意后印发;以区环委会办公室名义召开的调度会议结束后,由区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区环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批同意后印发。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区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切实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完成生态环境目标任务,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委会)、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以及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委会办公室)约见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约谈:

(一)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三)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不力的;

(四)没有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或完成情况严重滞后的;

(五)存在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

(六)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的;

(七)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问题的。

第四条 约谈可由区环委会、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或区环委会办公室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区环委会和区环委会办公室实施的约谈,由区环委会办公室承办;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实施的约谈,由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 约谈报批:

(一)以区环委会名义实施的约谈,由区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申请,区环委会办公室汇总并报负责区环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二)以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实施的约谈,由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申请,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报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批准后实施;

(三)以区环委会办公室名义实施的约谈,由区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申请,经区环委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约谈申请应明确约谈事由、约谈方、约谈主持人、被约谈方、被约谈方参加人员、邀请参加方、约谈方式、约谈时间和地点、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要求等。

第六条 约谈通知。区环委会、区环委会办公室实施的约谈,由区环委会办公室负责以区环委会函、区环委会办公室函形式印发约谈通知;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实施的约谈,由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函形式印发约谈通知。约谈通知应包括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项。需邀请其他部门共同实施约谈的,约谈申请单位应在约谈通知印发前与应邀参加方主动沟通,并就有关约谈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 约谈人员:

(一)约谈方为区环委会的,由区环委会主任或负责区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区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和约谈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约谈方为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的,由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或主任主持,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约谈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约谈方为区环委会办公室的,由区环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约谈申请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被约谈方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党委、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主持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二)被约谈方进行表态,并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三)签订约谈纪要,参会各方留存。约谈纪要内容应包括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主持方、邀请参加方、被约谈方、约谈事由、约谈要求、出席人员等。

(四)区环委会、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区环委会办公室约谈纪要在印发相关单位同时,应抄送区委组织部。

第九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

(二)约谈申请单位负责督促被约谈方将约谈要求落实到位。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

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邀请媒体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约谈纪要(模板)


附:

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办公室/XX 专业委员会

约谈纪要

(年份-月份-日期)

 

 


约谈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星期 X)上(下)午 XX:XX

约谈地点:XX 楼 XX 会议室

约谈主持:(例如区政府 XX 副区长)

被约谈方:(例如 XXX 乡政府)约谈事由:(略)

主要问题:(略)约谈要求:(略)

请 XXX 乡将此次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前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 XXX 专业委员会。

出席人员:

约谈方人员:                         签名(略)

应邀参加方人员:                     签名(略)

被约谈方人员:                       签名(略)


赣州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领导包案制度

 

第一条 为着力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包案是指区、乡两级政府领导对辖区内重大、复杂、疑难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进行包干负责,推动解决问题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包案范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态环境问题,应纳入领导包案范围: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重大问题;

(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三)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

(四)其他需要纳入领导包案范围的问题。

第四条 包案划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包案进行划分。跨乡(镇、街道)的生态环境问题,实行“区包乡”的方式,按照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职责,由相应专业委员会负责包案相关乡(镇、街道)政府,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为包案责任人。乡(镇、街道)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实行“区包乡、乡包点” 的方式,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负责包案相关乡(镇、街道),并为包案责任人;相关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包案具体问题,并为包案责任人。

第五条 包案要求。包案领导要按照“包调查、包处理、包解决”的要求,实行“一个重要问题、一名领导包抓、一帮人员配合、一套方案解决、限期办结到位”,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聚焦问题攻坚,统筹推动问题解决到位。

第六条 包案程序。包括问题交办、任务承办、跟踪问效、情况反馈、立卷归档等程序。

(一)问题交办。区环委会办公室根据日常检查、调度等情况,将需纳入领导包案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梳理,报区环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纳入领导包案范围。区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发现应纳入领导包案的生态环境问题,可向区环委会办公室提出包案建议。

(二)任务承办。专业委员会或乡(镇、街道)政府接到交办任务后,包案领导应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制定问题整改方案,科学确定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压实整改责任,按时保质完成整改工作。

(三)跟踪问效。承办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专业委员会或乡(镇、街道)政府应建立跟踪问效机制,采取明察暗访、现场抽查等方式,紧盯问题整改落实。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回头看”,防止问题出现反弹。

(四)情况反馈。专业委员会或乡(镇、街道)政府定期将整改进展报送区环委会办公室。问题整改完成后,及时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整改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应说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下步工作措施。

(五)立卷归档。包案责任单位应当将包案资料登记造册, 统一编号、立卷归档。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销号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销号管理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是:

(一)区环委会、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区环委会办公室约谈指出的问题;

(二)纳入领导包案范围的问题;

(三)区领导交办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 区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区环委会与区环委会办公室约谈指出的问题、纳入领导包案范围的问题、承办的区领导交办重要问题的销号工作;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专业委员约谈指出的问题、承办的区领导交办重要问题的销号工作。

第四条 区环委会办公室或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梳理需要纳入销号管理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并分解至有关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负责问题整改销号具体工作,对问题整改效果负责。

第五条 有关乡(镇、街道)、单位要对所涉及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提出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 乡(镇、街道)政府、部门自行组织对已整改完成的问题进行初步验收审核,建立完整台账,做到全程留痕。

第七条 初审验收合格后,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向区环委会办公室或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销号申请,并报送销号台账资料。

第八条 区环委会办公室或区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对书面销号申请和初审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视情决定是否予以销号。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生态环境保护公开承诺与双随机

抽查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自律意识,改革生态环境监管模式,推动企业由被动治污向主动防治转变,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公开承诺制度,是指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双随机抽查制度,是指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向监管部门和社会公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承诺。

第四条 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公开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和社会责任,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二)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三)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三废”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坚决杜绝偷排、偷放、偷埋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恶劣环境违法行为;

(五)定期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主动处理好厂群关系,自觉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六)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全力维护环境安全,严防环境污染事故。

第五条 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赣州) 或其他方式公开承诺履行生态环境责任内容,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承诺情况开展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赣州)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抽查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偷排偷放偷埋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赣州市南康区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公开承诺书(模板)


附:

赣州市南康区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公开承诺书(模板)

承诺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承承诺事项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本企业根据诚实守信原则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求,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和社会责任,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设置专(兼)职环保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

(二)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三)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三废”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坚决杜绝偷排、偷放、偷埋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恶劣环境违法行为;

(五)定期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主动处理好厂群关系,自觉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六)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全力维护环境安全,严防环境污染事故。

 

法人或责任人(签字):

单位:(盖章)


赣州市生态环境问题媒体曝光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根据区委、区政府印发《赣州市南康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曝光平台

在南康电视台开设专栏,曝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 每周安排一次,时长控制在10分钟。

二、曝光重点

1.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不力的;

2.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3.影响群众切身利益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

4.其他需要曝光的问题。

三、承办单位

生态环境问题媒体曝光工作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委宣传部、区电视台共同组织实施,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四、工作流程

1.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根据平时工作掌握的情况或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掌握的情况,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曝光线索。

2.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供的线索进行筛选,提出拟曝光的名单,经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组织记者进行采访。

3.节目制作完成后,经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播出。

4.对曝光的问题,要适时组织回访,回访情况再次在该栏目中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