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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康区众和鑫发家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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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行罚202210

南康区众和鑫发家具厂(经营者:彭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5ML4421

经营者:彭金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稍江村太窝组

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4日对你家具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家具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家具厂除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喷漆废气排放口(编号为DA001,地理坐标为经度114°42′42.34″,纬度25°39′43.38″)外,又在另一处独立的喷漆房新增了一个未申报的废气排放口,且检查时你家具厂正通过该新增废气排放口对外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4日对你家具厂老板彭金所做的《环境监察现场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调查询问笔录》,你家具厂《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编号92360782MA35ML4421001Q)等证据为凭。

你家具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36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康环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家具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家具厂于2022年8月10日向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减免行政罚款申请书》,认为家具厂事后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申请酌情减免行政罚款。经核实,你家具厂事后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签定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鉴于以上事实,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可以适当减轻处罚。你家具厂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3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经案审会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家具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码:*******************

缴款银行:工农中建邮及农商、江西银行核缴非税收入

你家具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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