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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州市南康区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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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行罚20226

赣州市南康区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6984582312

法定代表人:郭奕伟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华山村

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文件要求,2022年3月17日、25日对你屠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屠宰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渗坑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2年3月17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屠宰场生猪中转栏舍产生的冲洗废水等夹杂粪污的生产废水,在排往废水收集池的过程中,因排污沟建设不规范、存在裂缝等原因导致未完全收集,部分流出至栏舍背面一处空地后主要囤积在两处渗坑中,造成环境污染2022年3月25日对你屠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屠宰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且又新发现你屠宰厂车辆消杀平台未接入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消杀废水直排入赤土河的情况。对你屠宰场栏舍背面囤积废水、车辆消杀平台直排废水采样送检后发现,上述外排废水均超《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规定的一级标准值。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17日、25日对你屠宰场负责人林建明所做的《环境监察现场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调查询问笔录》《采样取证登记单》,2022年3月30日、2022年4月8日对你屠宰场负责人林建斌所做的《环境监察现场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92》《检测报告 编号:HJ22030017》、你屠宰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你屠宰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康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屠宰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屠宰场于2022年5月13日向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减免罚款申请书》,辩称栏舍背面渗坑处囤积废水是因雨水长期流入坑洼地造成的,该部分废水未外排污染环境,且屠宰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但因客观原因未能整改到位。车辆消杀平台消杀废水直排入赤土河情况为管理原因导致,该处正常情况无废水外排。经核查,你屠宰场在栏舍背面排污沟无法对废水完全收集的情况下,任由生产废水流出至外环境并囤积在渗坑。该部分囤积废水明显夹杂粪污,且检测结果超标,虽未再次流出,但已然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污染。2022年3月25日对你屠宰场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屠宰场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外流和处置外排废水的情况下,生猪中转栏舍仍在继续使用,污水沟内仍有部分生产废水流出至渗坑处。复查过程中,又发现你屠宰场车辆消杀平台未接入废水处理设施,被检查时发现你屠宰场将车辆消杀处理时产生的超标废水外排入赤土河内。鉴于以上事实,本机关对你屠宰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你屠宰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你屠宰场事后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签定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细化规定,经案审会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屠宰场通过渗坑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码:********************

缴款银行:工农中建邮及农商、江西银行核缴非税收入

你屠宰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