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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州市南康区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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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行罚20222

赣州市南康区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596513738U

法定代表人:钟恢敏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下埠村

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3日、6日根据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正常养殖情况下,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没有正常运行,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春节期间通过暗管(PVC塑料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直接排放养殖废水,造成受纳河流污染,周边群众集体投诉。

以上事实,有2022年2月3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卢和相所作的《环境监察现场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2月6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卢和相所作的《环境监察现场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资料和你公司总经理卢和相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废水水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2020021001),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视频、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康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提交了《恳请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认为本次污水外排事件是受到诸多客观因素影响发生的,属于突发意外,不是主观上有意为之。经审查,你公司在正常养殖情况下,污水处理治理设施长期停止运行未报备、报告,产生的污水长期积累不能及时处理导致的后果企业是清楚的。2月3日因污水收集池太满,污水通过污水沟原来埋设的PVC塑料管直排入雨水沟、小溪河,导致小溪河下游河段水质变黑起泡发臭,周边群众发现后向上犹县社溪镇人民政府和上犹生态环境局投诉,工作人员到场时仍然在直排,制止后才采取措施堵塞停止了排污,2月6日复查时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才拆除暗管。鉴于以上事实,本机关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听证要求,但在召开听证会前又书面申请放弃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你公司事后和当地村委会达成了调处协议,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签定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细化规定,经案审会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码:36070122000762852554                                      

缴款银行:工农中建邮及农商、江西银行核缴非税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