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有效治理因受车辆碾压、雨水浸泡、人为破坏造成的人行道窨井盖损坏缺失等问题,日前,区城管局组建工作专班对城区破损路面、人行道窨井盖进行全面整治,排除安全隐患,消除“人行道杀手”。
7月20日一早,在泰康西路大众药房门口的人行道上“侧躺”着一辆红色货车。
这车身已经严重倾斜,左后轮完全陷入井盖里,铺设的井盖已碎裂。巡查执法队员发现后立即将破坏市政设施信息报送给执法一中队,并第一时间拉起警戒线,防止出现过往行人掉入井内等危险情况。
经核实,该司机是来送饮料给旁边批发部的,为了图方便到店门口卸货,于是把车开到人行道上,由于货车满载货物太重,把路面井盖压坏。
据此,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对该当事人胡某进行了立案查处,并由当事人赔偿损坏设施。
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通行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
(二)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城市道路、桥梁附属设施;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
(四)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实施河道疏浚、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胡某罚款2000元。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巡查整治力度,着力规范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坚决遏制占用人行道乱停违停现象,严厉打击人为破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全力为市民群众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