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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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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二、审批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

2、《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列: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受理材料

1、《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6.建设规划许可证

7.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核发《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审批表》—窗口发件

六、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即办件

七、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南康区金融中心二楼城管窗口

电话:0797—662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