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审批
二、审批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受理材料
1、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营业执照;
4、土地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图;
5、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图;
6、绿地现状图及绿地所在位置红线图(四置图)和因改变绿化规划需砍伐、迁移、修剪的绿化苗木清单;
五、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核发《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改变绿地规划审批表》—窗口发件
六、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南康区金融中心二楼城管窗口
电话:0797—66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