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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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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审批

二、审批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受理材料

1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许可申请表、书面申请

2.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方案、采取临时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措施方案;

4.与拆除、改动、迁移设施相关联的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协调同意的书面意见;

五、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核发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许可申请表—窗口发件

六、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南康区金融中心二楼城管窗口

电话:0797—662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