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二、审批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2、城镇污水与排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受理材料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4、水质达标排放承诺书、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有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核发排水许可证—窗口发件
六、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收费标准: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市规建字[2006]173号:φ500以下 6400元/处, φ600-φ800以下 12000元/处, φ1000 24000元/处 φ1200-φ1500 40000元/处
九、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南康区金融中心二楼城管窗口
电话:0797—6623303
温馨提示:
1、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2、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3、排放污水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排水户所委托的水质检测机构,应出具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水质检测机构应对水质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4、排水许可证的有限期为5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