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二、审批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受理材料
1、《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表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营业执照;
4.占道平面效果图;
五、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核发《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表》—窗口发件。
六、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即办
七、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南康区金融中心二楼城管窗口
电话:0797—662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