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字[2019]1号)、《中共赣州市南康区委办公室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康办字[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商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赣州市关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内外资、商品流通和商贸服务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措施。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区商务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内外资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统计、分析和发布重要商务信息,参与协调商务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税务、统计等领域的政策问题。
(三)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社区商业发展,实施商贸服务行业管理,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我区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参与组织打击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六)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负责酒类专卖等相关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和药品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利用外资和引进区外资金工作,组织拟定优化投资环境的措施,负责重大招商活动的协调组织和重大引资项目的协调工作,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报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情况,负责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后期管理与服务,为来南康投资者以及在南康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
(八)负责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区政府驻外机构引进资金和经济协作业务工作。
(九)研究拟定全区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指导和协调贸易促进体系的建立,指导和协调加工贸易工作,指导和组织本区相关企业参加境内外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推动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
(十)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规章,制定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和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受和管理国际多双边援助工作,负责全区人员出境就业管理。
(十一)负责电子口岸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国际电子商务在全区外向型企业的应用,组织实施全区贸易服务体系和电子政务管理体系的建设。
(十二)承担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秘书股(市场秩序和商贸运行管理股)
负责政务、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承担局机关的政务公开、资产管理、机构编制、劳动人事、教育卫生、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法制宣传、信访维稳、综合治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局属单位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做好党建、工青妇团、离退休人员等党群工作。
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工作;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对内资直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商贸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家政等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组织落实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对汽车(含二手车)流通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老旧汽车更新工作;推动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承担批发、零售行业管理和消费促进工作及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统计上报工作;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流通,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市场进行指导监督管理;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投资促进和外经贸管理股(内外资管理股)
参与拟定并组织实施区开放型经济工作发展规划及意见;负责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督促、调度和考核;负责重大招商活动的协调组织和落实;协调推进重大项目;指导驻外机构引进资金和经济协作业务工作;承担区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重点产业招商工作的业务协调、考核以及日常工作;负责区本级招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
负责商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及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的设立、变更及内销的审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的核查;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办理;企业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内贸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及相关证件发放;负责全区利用内外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参与拟定全区利用内外资规划及管理办法,承办利用内外资统计分析工作;审核或报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变更,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承担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全区进出口贸易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统计分析;负责全去外贸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申报外贸经营者资格的审查和备案登记;负责我区在境外举办各种展会的审查报批和组团工作;负责全区出口加工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等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建设;依授权负责相关进出口许可证件及加工贸易项下事项管理;负责对外贸易经营秩序的管理,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负责与赣州市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管理、综合保税区等涉外部门的协调配合。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第五条 区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