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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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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大 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4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 西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 发〔2015〕75号)、《赣州市商务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 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若干政策>的 通知》(赣市商务外贸字〔 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 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扶持对象是指在南康区内依法注册并在区 税务局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或在南康区设立独立核算 分支机构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 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展示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以 及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物流等配套服务的企业)等。

第三条本政策所指线上出口交易额、线上进口交易额、 承运出口货物重量是指经赣州国际陆港(进)出口的并在江西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上申报、审验并统计的相关数据。

第四条园区是指赣州国际陆港、跨境电商产业园等区政府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须在江西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上有真实交易数据;知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是指阿里巴巴国际站、亚马逊、Wish、易贝、虾皮、 执御、LAZADA.速卖通等区政府认可的平台。

第五条本政策奖励资金总额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超规模按同比例折算。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对入园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予以资金扶持,用于支 持企业推广宣传、市场营销、培育品牌、货运仓储、租赁海外仓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年度出口实绩1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线上出口交易额的3%的标准,对企业予 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

2.对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出口实绩100万 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缴租金的100%奖励;年度出口实绩50 万美元以上,给予实缴租金的50%补贴。单个企业计补面积不超 过200平方米。

3.园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实绩超过300万美元,将增 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80%奖励给企业。

4.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平台使用费,实行全额补贴(其中,市级补贴70%,区级补贴30%),每个企业区本级补贴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 ,

1.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南康设立服务中心,鼓励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官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驻南康,挖掘、培育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和出口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入驻园区办 公不少于2人,一年培育有交易实绩的企业达50家,给予服务 中心50平方米的实缴租金奖励(不足50平方米的,据实际面积给予租金奖励);一年培育有交易实绩的企业达200家,给予服务中心100平方米的实缴租金奖励(不足100平方米的,据实际面积给予租金奖励)。

2.支持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对引进的知名跨境电子商务领军企业、大型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机构或重点项目,对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重大意义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1.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园 区建设考核奖励资金,由区政府(或指派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运营成效进行考核。考核标准 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跨境电子商务配套企业160家以上,达到考核要求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0万元资金奖励,未达到考核要求按比例扣减。 -

2.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做出实绩。园区总出口实绩不少于1000万美元,按上述线上出口交易额的1.5%,对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奖励,单个园区运营主体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引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物流平台等知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引入1家给予园区运营方30万元奖励;鼓励社会化力量招商,对引入龙头跨境电子 商务企业(交易额超过10亿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南康成 立公司或者合作公司的企业或机构,每引入1家给予该企业或 机构30万元奖励。

4.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对认定为市级(含)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不超过500平方米创客空间的实缴租金补贴(不足500平方米的据实补贴),用于孵化电商企业。

5.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提升运营能力。经省、市商务部门认定为省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其中,经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区级配套奖励50万元;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区级配套奖励20万兀。

6.鼓励园区积极开展电商人才培育。鼓励培训机构在园区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引入社交电商等新型课程,开展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对接,为南康家具产业搭建人才梯队。对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参与培训合格的人数,给予培训机构800元/人的补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64课时),同一培训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每年总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

第九条支持举办跨境电子商务高峰论坛

支持区政府认可的机构在本地举办高水平、具有影响力的电商产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活动。经区政府审批认可的活动,按实际开销给予承办方总花费80%的资金补助,每次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鼓励企业建设、使用公共海外仓储设施

对在南康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新建或租用海外仓,仓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类给予单个企业一次性50 万元奖励,租用类给予单个企业一次性25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对象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二)申报主体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条件,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平台、物流企业在江西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和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注册备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资质,并按要求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三)申报主体实现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经江西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确认;

四)按有关规定报送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项目申请表;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五)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六)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

八)江西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的企业线 上进出口交易相关数据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上述奖励均于下一年度组织申报兑现,对上一年度申报主体的业绩进行奖补。

第十四条  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后,三年内不得注销,不得将企业住所地迁出南康区。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执行期间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