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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真的!见烟就查、见火就罚!龙回镇重罚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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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秋进冬以来,天气持续放晴高温、气候干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我镇先后发生了若干起局部火情,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扭转这一被动局面,龙回镇坚持警示教育与宣传引导相结合,通过查处一批、教育一批、处罚一批、引导一批等方式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在做好铺天盖地的森林防火宣传的同时,拿出“长牙齿”硬措施,保持“见烟就查、见火就罚”的高压态势,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把全镇划分为三个片区,组建三支森林防火违规野外用火巡查队,每日下午集中对全镇林区进行全覆盖、无死角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重罚一起,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

    目前,在全镇共查处违规野外用火6起,当事人均现场承认其野外用火事实,现场作出悔过,在对当事人做好批评教育的同时,对这6起违规野外用火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罚,共罚款5000元。希望广大群众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提高森林防火意识,时刻绷紧森林防火这根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遵守森林防火各项规定。

    今后,龙回镇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继续做好重点防火期内森林防火的宣传和巡查工作,加大违规野外用火查处力度,对于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做森林防火的传播者、倡导者,以实际行动带动身边人做到“不烧一分田、不冒一股烟”,形成“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