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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条例常见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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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常见情况说明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列出如下简要说明:

第三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生育三孩以上的不处罚,但也不享受新条例的相关待遇。

第八条:取消生育服务卡、证,放宽生育登记,所有生育的子女都可以登记(后期办证系统会放开四孩、五孩等多孩生育登记)。

第九条:取消了病残儿鉴定,只要民政部门鉴定为残疾(一、二、三级)的,就可以根据第三条等额再生育(比如已生育三个孩子,其中有一个是残疾的,就可以再生育一孩)。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前的生育情况不用考虑,依次登记为一、二、三孩)。

第十八条:取消了对个人的一票否决(原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不得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已取得的,予以撤销)。

取消了需县级审批的引产证明、需县级审批的输卵(精)管复通术证明(原十九条);以后开展引产、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属于医疗行为,无需卫生健康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婚假由3天增至18天(全面两孩政策之前我省晚婚假一直是18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修改为3天,实施三孩政策后恢复到增加婚假15天),产假增至188天(在2012年4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上有明确要求正常产假98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增加产假60天,实施三孩政策后在二孩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了30天),男方护理假由15天增至30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护理假15天,实施三孩政策后为30天)。新增了育儿假。目前9月29日公布之日前已休完产假的不享受新条例的188天,正在休还未休完产假的可以续假。育儿假,孩次数不能累积(比如有两个三岁以下的小孩,夫妻一年只能各休10天育儿假,不能说每个小孩10天育儿假)

第三十六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自再生育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不需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

新增第三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取消了社会抚养费(原第六十六条),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内容废止(原第三十九条);2021年9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747号令,废止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3部行政法规。党纪政务处理原则: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已经处理完结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社会抚养费等原则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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