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全区公安机关实施组织领导和指挥;对全区公安工作进行決策、部署。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实施并指导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四)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骚乱。
(五)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六)贯彻《警卫工作规定》,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七)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区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查处交通事故。
〔八)指导和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院校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保安队伍的建设。
(九)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区公安机关的信息通信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十)组织实施并指导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区公安法制建设;指导、检查、监督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全区公安机关收容教养审批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区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和缉毒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区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
(十四)规划制定全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五)领导全区公安政治工作和队征建设;组织实施并指导、管理全区公安教育、培训双技能训综;组织指导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全区公安机关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