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公安局 > 行政执法

酒驾不思改,南康一男子再次“危驾”被判刑

访问量:

酒驾被查处后

已受到严厉的处罚

本应吸取教训

可有些人却“好了伤疤忘了疼”

同样的错误屡犯

这不

南康袁某就因不吸取教训

再次酒驾

危害公共安全

最终将自己送入“大狱”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袁某某与朋友在南康区某KTV唱歌期间喝了7-8罐啤酒,唱歌结束后,袁某某等人又前往南康区某夜宵店吃夜宵,期间袁某某又喝了2瓶白酒。酒足饭饱后,袁某某驾车沿工业一路由坪岭转盘方向往文峰大道方向行驶,后因酒劲发作,便索性将车子停靠在工业一路路边,并在车上睡觉。睡醒后,袁某某又继续往前行驶,行驶至文峰大道工业一路红绿灯路段时,因酒劲未退,反应迟钝,与前方正在等待信号灯的韩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某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袁某某可能涉嫌酒后驾车,遂将袁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事发时袁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2.1mg/100ml,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图片

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8月,袁某某向韩某某赔偿损失。

另查明,袁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被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图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图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是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