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城镇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和省、区有关发展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城镇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组织草拟本区有关发展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城镇集体经济的扶持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研究提出全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产业、产品、组织结构的调整,引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承担区及区以下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中小企业办公室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考评工作。
(三)负责监测、分析全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运行趋势,拟定并落实中小企业发展预期调控目标和措施。
(四)负责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改革,建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加强基础管理、质量和计量标准管理、环境保护和企业内部审计;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创建名优品牌,搞好区场营销,增强市场竞争力,扶持和培育龙头企业
(五)负责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推进科技进步技术、技术创新、技术创造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工作。
(六)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建立和健全信用制度;负责建立和管理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指导企业开展上市融资工作。
(七)负责建立并管理以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银企合作、创业指导、人才培训与交流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获取政策、技术、区场、项目、人才、信息和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服务。
(八)组织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开展国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企业对外贸易、出口基地建设和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工作,开展与国际中小企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区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指导协会工作,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服务。
(十一)负责全区手工业合作联社、二轻工业、城镇集体经济联合组织、联社成员单位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加强联社组织建设、监督、管理联社集体资产,转换企业经营体制,开展经济合作和交流。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