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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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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编制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工作,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执法监察,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 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协调跨区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四) 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 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进行处罚;负责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区级权限内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街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指导全区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

(六) 拟订全区婚姻登记管理规章;负责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 拟定全区殡葬管理办法,推进殡葬改革,健全科学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对违反殡葬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管理中心城区殡仪事业,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 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 负责全区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养老服务、特困供养、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等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 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 负责区本级和上级下拨社会福利资金项目的评审和管理;指导全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对在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工作的获得先进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养老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彩公益金。

(十二) 制定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 负责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区民政事业经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检查。

(十四)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 职能转变。民政部门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乡镇、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