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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做好我区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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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3月15日,南康区民政局、南康区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我区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攻坚和城镇脱贫解困工作成效。

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78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90元。

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45元,达到每人每月51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0元,达到355元。

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1023元。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统一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70元。

提高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95元。

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2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0元。

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

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提高精简退职人员救济补助标准

继续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具体为:城市的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15元,农村的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465元。

实施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继续实施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向城乡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向城乡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实现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统一。

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将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25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600元和1200元。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为残疾孤弃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提补资金于4月10日前落实到位,并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