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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出台城区道路命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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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康区政府印发《南康区城区道路命名规则(试行)》,这是全市首个城市道路命名规则,标志着我区道路命名管理法治化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南康区城区道路命名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有力破解了道路命名因管理主体协调不畅,新建道路“有路无名”、“工程名长期使用”等道路命名滞后的难点问题。同时,有效解决了因缺乏命名专业人才、社会力量参与不够,道路命名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造成道路命名文化内涵不足、质量不高等痛点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地名管理条例》,南康区领先破解道路命名管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出台的《规则》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命名管理的基础上,向“监管与公共服务并重”方向转变,推进道路命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注重标准道路名称的推广和运用。

《规则》明确道路命名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规定民政部门主管辖区内城区道路命名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公安交管大队、财政、交通运输、文广新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区道路命名工作。同时,规定城区以外的乡镇道路命名参照本规则执行,由所在乡镇拟制命名方案,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报政府审批。分层分级的管理格局,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营造道路命名管理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规则》要求道路命名一般应在道路建成前完成。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更新的道路系统规划图、年度道路建设计划报民政部门,方便启动道路命名工作。从利于管理、便于操作、精简手续的角度出发,《规则》对道路命名的申报受理、实地踏勘、拟定命名方案、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申请报批、发布等程序,每项程序均细化责任主体及完成时限。道路命名的申请环节和程序将进一步精简,审核效率将进一步提高,有利于优化南康区营商环境。

《规则》进一步细化道路命名专名和通名使用规则,为道路命名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名称提供清晰依据,防止出现“洋地名”“怪地名”等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地名环境。

《规则》将标准地名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各部门应对照使用政府批准的道路标准名称和道路建设项目名称。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证照办理中使用。各类道路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准道路名称。

《规则》进一步明确道路标志设置和维护的责任主体,同时细化了道路标志设置的位置、数量等具体要求,任何破坏或不按规定设置道路标志的单位、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则》建立道路命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该联席会议制度机构组成、主要职能等内容,有利于及时解决道路命名管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为增强道路命名文化底蕴,建立道路命名专家工作机构,组建南康区道路命名专家库,在道路命名时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发挥专家决策建议和专业咨询作用,并扩大了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力度,增强群众参与感和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