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船籍港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四条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五条 渔业船员分为内陆渔业职务船员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职务船员包括以下三类:
(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
(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轮机员;
(三)机驾长。
渔业船员证分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第六条 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和职务船员培训。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第七条 申请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八条 申请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三)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2),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九条 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船员健康标准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按以下规定分别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一)高等院校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一级船副、一级轮机员证书;
(二)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二级船长、二级轮机长、机驾长证书。
第十条 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经核实原有船舶驾驶证件及申请人身体状况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证书,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发证。申请渔业船舶二级驾驶人员、二级轮机长、机驾长、普通船员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发证。
省直有关下属单位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由该单位属地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渔业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渔业船员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核内容由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并发布。申请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考试有科目不及格的,可在24个月内申请补考;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考试有科目不及格的,可在12个月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须重新参加培训后考试。对代考、提供虚假材料、扰乱考场秩序的考生,考试或考核发证机构应取消其考试、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或有效期内累计记分不满12分的,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换发证书。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或有效期内累计记分超过12分的,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船员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书。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十五条 渔业船员证书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要求印制。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
第三章 渔业船员配员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见附件3)。持有高等级职级船员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低等级职级船员职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根据作业安全和管理的需要,增加职务船员的配员。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为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报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渔业船员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出港前10个工作日内报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及时变更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
第四章 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
第十九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当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见附件4)。省农业农村厅汇总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并定期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确保渔业船员各项培训所应接受的培训课程和培训课时。具体培训课程和培训课时由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并发布。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员培训档案。学员参加培训课时达到规定培训课时80%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方可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有权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船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证书、材料及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实行累计记分制度,记分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公开有关渔业船员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业船员,是指服务于渔业船舶,具有固定工作岗位的人员。
船舶长度,是指公约船长,即《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登记的“船长”。
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即《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登记“主机总功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职级
2.江西省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资历条件
3.江西省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4.江西省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配备最低标准
附件1
江西省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职级
序号 |
证书分类 |
证书等级职级 |
适任规范 |
|
1 |
驾驶人员 |
一级证书 |
一级船长 |
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及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
一级船副 |
||||
二级证书 |
二级船长 |
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24米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
||
2 |
轮机 人员 |
一级证书 |
一级轮机长 |
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及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
一级轮机员 |
||||
二级证书 |
二级轮机长 |
适用于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
||
3 |
机驾 人员 |
机驾长 |
下列情形之一: 1.船长不足12米且总功率不足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2.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3.非机动渔业船舶。 |
附件2
江西省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资历条件
一、内陆渔业职务船员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晋升:
(一)驾驶人员:普通船员→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一级船长。
(二)轮机人员:普通船员→二级轮机长或一级轮机员→一级轮机长。
(三)机驾长:普通船员→机驾长。
二、申请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资历条件:
(一)初次申请:在相应渔业船舶担任普通船员实际工作满12个月。
(二)申请证书等级职级提高:持有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2个月。
附件3
江西省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船舶类型 |
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
|
长度≥45米 |
一级船长1名 |
一级船副2名 |
24米≤长度<45米 |
一级船长1名 |
一级船副1名 |
12米≤长度<24米 |
二级船长1名 |
|
250千瓦<主机总功率 |
一级轮机长1名 |
一级轮机员1名 |
250千瓦≥主机总功率 |
二级轮机长1名 |
|
50千瓦≤主机总功率<250千瓦 |
二级轮机长1名 |
|
下列情形之一: 1.船长不足12米且总功率不足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2.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3.非机动渔业船舶。 |
机驾长1名 |
附件4
江西省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配备最低标准
1.内陆渔业普通船员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序号 |
场地、设施、设备 |
要求 |
备注 |
1 |
教室 |
1间,能容纳50人 |
|
2 |
可用于视听辅助教学的设备 |
投影仪、电视各1个 |
|
3 |
陈列室 |
1间、能满足放置消防、救生、急救等有关属具和物品的专用场所,并配有供学员观摩或实操所需的空间和桌椅 |
|
4 |
手提式灭火器 |
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灭火器各10个 |
防火与 灭火 |
5 |
水龙带 |
4条 |
|
6 |
消防栓 |
2个 |
|
7 |
水枪 |
2支 |
|
8 |
消防员装备 |
2套(防火服、头盔、靴、手套、帽、安全带索、防爆灯、太平斧、消防钩) |
|
9 |
储压式呼吸器 |
2个(实物或模型) |
|
10 |
防毒面具 |
2个 |
|
11 |
火灾报警装备 |
1套 |
|
12 |
防火与灭火相关知识挂图 |
1套 |
|
13 |
救生衣 |
20件 |
防火与 灭火 |
14 |
救生圈 |
5个 |
|
15 |
个人求生技能相关知识挂图 |
1套 |
|
16 |
急救药箱 |
2个,并配备常用急救器材 |
基本 急救 |
17 |
听诊器 |
3个 |
|
18 |
血压计 |
3个 |
|
19 |
体温计 |
3个 |
|
20 |
卫生知识挂图 |
1套 |
|
21 |
资料 |
各种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教学工作手册;学员培训记录薄 |
注:同时开课的每个班(5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可开展内陆渔业船员换证和其他培训。
2. 内陆渔业职务船员(含机驾长)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驾驶岗位)
序号 |
场地、设施、设备 |
要求 |
备注 |
1 |
教室 |
1间,能容纳50人 |
|
2 |
投影仪 |
1台 |
|
3 |
电视 |
1台 |
|
4 |
陈列室 |
1间,陈列教学、实操设备和器材 |
|
5 |
可供教学实操训练用的船舶 |
1艘 |
允许外协 |
6 |
模拟操舵设备或模拟器 |
1套 |
一、二级职务 船员培训适用 |
7 |
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 |
1台 |
一、二级职务 船员培训适用 |
8 |
甚高频电话 |
1台 |
|
9 |
常用船用雷达 |
1套 |
一、二级职务 培训适用 |
10 |
测深仪 |
1台 |
|
11 |
磁罗经及其配件 |
1台套 |
|
12 |
号灯、号旗 |
内河信号旗1套,信号灯或挂图1套 |
|
13 |
锚设备 |
典型锚设备模型、挂图或实物 |
|
14 |
船体结构模型或挂图 |
1套 |
|
15 |
各类绳结样式或挂图 |
1套 |
|
16 |
各类钢丝绳、尼龙化纤绳 及插接工具 |
1套 |
|
17 |
渔船用油漆、除锈工具 |
各2套 |
|
18 |
资料 |
常用内河航行图若干;相关教学用挂图1套;相关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渔业港航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
注:同时开课的每个班(5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4个班交叉使用。
3. 内陆渔业职务船员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轮机岗位)
序号 |
场地、设施、设备 |
要求 |
备注 |
1 |
教室 |
1间,能容纳50人 |
|
2 |
投影仪 |
1台 |
|
3 |
电视 |
1台 |
|
4 |
陈列室 |
1间,存放教学实操设备和器材 |
|
5 |
可拆装柴油机 |
1台 |
或柴油机主要部件 |
6 |
可运行柴油机 |
1台 |
或可供教学实操训练用的船舶1艘 |
7 |
可运行空压机 |
1台 |
|
8 |
可拆离心泵、往复泵、齿轮泵 |
各1台 |
|
9 |
油水分离器 |
1台 |
|
10 |
常用液压阀间实物 |
5种(或挂图1套) |
|
11 |
常用制冷控制元件实物 |
5种(或挂图1套) |
|
12 |
模拟船舶电站 |
1座,带并电设备 |
或可供教学实操训练用的船舶1艘。 |
13 |
配电板 |
1台套 |
|
14 |
常规电工工具 |
1套 |
|
15 |
船舶电气仪表 |
3种 |
|
16 |
喷油器试验台 |
1套 |
|
17 |
钳工标准作业台 |
4个 |
|
18 |
砂轮机 |
4个 |
|
19 |
相关工具 |
各4套 |
|
20 |
内外径千分尺 |
各1套 |
|
21 |
游标卡尺 |
1套 |
|
22 |
常规拆装工具 |
3套 |
|
23 |
资料 |
相关教学用挂图1套;相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渔业港航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
注:同时开课的每个班(5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4个班交叉使用。
4. 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教学人员要求
序号 |
培训项目 |
基本条件 |
其他要求 |
1 |
基本安全 |
1.全日制航海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持有内陆二级渔业职务船员及以上或内河二类及以上适任证书,或航海/水运类院校水上训练的专职教师; 3.熟悉内陆渔业船员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1.教员须自有,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教员; 2.理论教员至少1名; 3.实训教员按照师生比1:50配备; 4.理论教员和实训教员可以兼任。 |
2 |
驾驶岗位 (含机驾长) |
1.具有航海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持内陆渔业二级船长及以上证书或有内河二类船长及以上适任证书;或者航海类院校驾驶专业教师; 2.熟悉有关渔业船员培训和考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3.具有一定得教学经验和专业理论知识。 |
1.教员须自有,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教员; 2.船舶管理、避碰与信号、船舶驾驶相关内容的理论教员至少各1名; 3.实训教员按照师生比1:50配备; 4.理论教员和实训教员可以兼任。 |
3 |
轮机岗位 |
1.具有航海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持有内陆渔业二级轮机长及以上证书或内河二类轮机长及以上适任证书,或者航海类院校轮机专业教师; 2.熟悉有关渔业船员培训和考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3.具有一定得教学经验和专业理论知识。 |
1.教员须自有,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教员; 2.船舶主机、机电常识、轮机管理相关内容的理论教员至少各1名; 3.实训教员按照师生比1:25配备; 4.理论教员和实训教员可以兼任。 |
注:“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教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