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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粮食收购运输费用补贴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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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支持我区多元社会主体提供上门收粮服务,切实帮助农民解决售粮路线较长、售粮不方便的问题,根据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和赣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工作提示函》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我区区域内的大米加工企业、粮食经纪人、粮食烘干收储企业等多元社会收购主体,与我区区域内粮食种植户签订收购协议,并按不低于今年年度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标准上门收购我区区域内粮食种植户2024年生产的粮食,并将粮食销给在区农业农村局备案的大米加工企业、粮食经纪人、粮食烘干收储企业等社会收购主体,给予粮食收购运输费用补贴。


二、补贴标准:


根据上门收购干稻谷的实际数量(若收购湿稻谷,一般按100斤湿稻谷折75斤干稻谷计算)和运输里程给予实际收购主体一次性粮食收购运输费用补贴,以售粮农户所在地村委会与粮食销往企业的手机地图导航合理路线单程公里计算,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20公里(含)以内奖补5元/吨;

(二)20-50公里(含)奖补10元/吨;

(三)50公里以上奖补15元/吨。







三、补贴申报流程


(一)建立生产台账。在2024年水稻收割前,由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做好本地粮食种植户实际种植面积和预估产量调查工作,并建立台账。
(二)做好收购备案。有上门收购意愿的社会粮食收购主体,在2024年6月底前,自主填写粮食收购主体备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未按时进行备案的收购主体,不享受收购运输费用补贴。
(三)公布备案名单。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将我区域内社会收购主体备案情况向各乡(镇、街道)及社会公布。
(四)收购主体申报补贴。社会收购主体在我区域内收购粮食时,向收购粮食所在乡镇自主据实填写收购运输费用补贴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3),并附上收购协议、花名册、过磅单、手机地图导航线路及里程数等资料,经售粮主体、村干部、乡镇驻村干部签字确认,现场审核数量,确保收售双方主体及实际数量的真实性。
(五)乡(镇、街道)汇总申报名单。各乡(镇、街道)填报收购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参考格式见附件4),经审核盖章后,于2024年11月底前报区农业农村局汇总。
(六)据实拨付补贴。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各乡(镇、街道)粮食收购运输费用的申报名单、数据真实性开展实地抽查审核,以联合审查组审核数据为准,并进行公示。公布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直接拨付给实际收购主体。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大宣传。粮食收购运输费用补贴是对照《宁都县乡村振兴蹲点调研报告指出问题和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清单》有关要求,完善我区粮食收购扶持政策,提升粮食收购服务水平的一项惠民举措,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通过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等方式,将粮食收购运输费用补贴政策宣传到位,大力营造粮食收购浓厚氛围,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底线。
(二)严格落实,加强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摸排本地粮食收购资源,以大米加工企业、粮食经纪人等收购主体作为重点,建立健全本地粮食收购主体名录,严格按照补贴申报流程落实各项工作,强化过程监管,坚决杜绝虚报、套取、冒领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三)把握节点,注重时效。各乡(镇、街道)把握时间节点,务必按时汇总申报名单,确保补贴安全高效及时发放到位。

五、说明:

本补贴方案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试行期结束后,根据执行情况另行制定印发。

附件:

1.南康区粮食收购主体备案表(企业填写)

2.南康区粮食收购主体备案表(经纪人填写)

3.南康区2024年粮食收购运输费用补贴申报审核表

4.南康区2024年粮食收购运输费用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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