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关于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电影、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电影、旅游方面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强区和旅游强区建设。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指导、实施全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和广播影视公益工程,规划、指导文化旅游和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监督旅游企业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七)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建立全区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体系。
(八)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全域旅游和红色旅游跨越式发展。
(十)指导全区文化、出版、广播影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出版、广播影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出版、广播影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出版、广播影视和旅游市场。负责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广播电视传输系统、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广电网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治噪声、震动等污染。
(十一)组织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影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文化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文化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南康文化走出去。
(十三)指导、管理全区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十四)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新闻媒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五)指导全区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指导监管电影、电视剧制片、发行、放映工作。协调申报区内立项拍摄的电影。
(十六)管理全区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等。承担全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国内新闻单位驻区和区内新闻单位分支机构、记者站的监管,负责全区范围内新闻记者证的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