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引导企业管理创新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24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100号)文件精神,加强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引导,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经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在战略管理、信息化管理、生产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供应链管理等方向上体现出管理创新能力较强、管理手段先进、管理创新成效明显、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运营情况良好,近两年持续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实现持续增长;
(三)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管理的标准化、系统化、信息化程度较高;
(四)守法诚信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违法失信记录;
(五)能以案例形式输出管理创新成果,并愿意公开其管理创新成果、案例,分享管理经验。
第五条
示范企业认定标准:
(一)先进性。运用现代化管理科学理论,引进和应用了国际国内先进的管理工具、管理手段、管理模式,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二)创新性。在管理制度、管理手段、流程模式、方式方法等一个或多个方面有所创新,创新后的管理功能和效果有明显提升。或者引入国际国内先进管理成果,在实践中进行再创新、再提升,改进发展成效明显。建立了企业管理创新激励机制。
(三)实效性。管理创新实施后管理系统性和规范化明显提升,管理创新成果为企业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改善且居全省同行业前列,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四)示范性。管理创新解决了企业主要或普遍的管理问题,体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具有较强的成熟度和较高的应用价值,可在全省同行业、同领域、同类型企业进行推广应用,具有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示范企业每年集中组织申报认定一次,具体工作按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确认推荐的企业汇总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评价审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推荐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依据评价、核实结果提出入围企业建议名单,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入围企业名单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为示范企业,并颁发牌证。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1、示范企业申请及推荐意见表;
2、企业管理创新实施案例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发展概况、企业管理创新核心内容及主要创新点、企业管理创新成效及下一步企业管理创新打算。
(二)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2018-2019两个完整年度会计报表、2020年1-9月会计报表,实施管理创新的工作总结或阶段性小结、会议纪要等,其他能反映企业管理创新过程及成效的佐证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 支持推广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企业管理创新经验进行推广,组织全省同行业、同领域、同类型企业到示范企业开展管理创新交流推广活动。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企业管理创新、企业上市培育、融合发展、研发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对示范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示范企业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将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示范企业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管理创新工作总结,通过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列入全省工信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称号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需要申报的请在11月3日前提交
(装订成册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光碟一份)
联系人:阳丽
联系电话:0797-6637230
邮寄地址:南康区商贸大厦六楼运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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