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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申报评先评优评级企业应带头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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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区一些企业在向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申报评先评优评级过程中,被有关部门发现存在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使申报工作出现障碍并对我区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为此,经研究,今后凡向上申报评先评优评级的企业应带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一、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作为向上申报评先评优评级的企业理应带头执行。

二、

切实审核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考虑到一些企业在实际用工中可能存在部分职工就业不稳定这一状况,在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申报评先评优评级,或申报龙头企业、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过程中,需要区人社部门审核其社会保险缴交情况时,区人社局结合部门职能需对该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情况进行审核,对参保人数低于本企业所有职工1/3的企业将不予签署“同意”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