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工信局 > 法规文件

上市企业融资奖励申请

访问量:

一、政策依据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实施方案》(康府办字【2020】33号)

二、政策标准

1.对在“新三板”市场首次拟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奖励220万元(含市级奖励120万元),实行分阶段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后奖励100万元,成功挂牌后再奖励120万元。挂牌期间因股改发生的新增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和费用中的地方留存部分在股改完成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2.在沪深交易所拟上市的区内企业,包括企业首发或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成功从“新三板”转入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每户奖励1500万元(含省市奖励1100万元)。实行分阶段奖励:对与证券公司签约的拟境内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奖励200万元;在江西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奖励3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1000万元。上市期间因股改发生的新增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和费用中的地方留存部分在股改完成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3.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上市的企业,按照实际募资金额(按人民币计算)的6%(省、市、区财政各奖励2%)给予最低400万元、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奖励(含省市奖励)。

4.对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企业,参照境内上市奖励政策予以奖励;对已完成迁址的“新三板”、境外上市企业参照本地上市挂牌奖励政策予以奖励,即完成“新三板”挂牌企业每户奖励22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每户最高奖励为1200万元,并按“一事一议”方式对迁址企业、引入迁址企业关键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5.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对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所募集资金投入我区的上市挂牌企业,由区财政按实际投放募资金额的2‰奖励其高管人员,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标准层以上完成挂牌的企业在挂牌过程聘请券商、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发生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审计、资产评估及挂牌综合服务等费用进行补助,每户奖励60万元(含市级奖励)。企业挂牌期间因股改发生新增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和费用中的地方留存部分在挂牌成功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

挂牌上市过程中的相关支付凭证、成功挂牌上市确认的正式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企业在达到申报奖励条件后,可凭借相关申报材料,到区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相应扶持奖励。经区上市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区金融工作局,由区金融工作局兑现给企业。

六、责任部门

区金融工作局

七、办理地址

区金融工作局(南康区南水大道与天马山大道交叉口北100米,文化艺术中心)

八、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的材料齐全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可完成审核向上申报

九、咨询电话

0797-6683663

十、监督电话

0797-728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