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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康区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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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行管字〔20212

关于印发《南康区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

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属、驻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康区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121

南康区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根据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赣州市新开办企业首次刻制印章免费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市行审字2020〕46号)和区市监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流程的通知》(康市监联字〔2020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开办企业是指自20201110日免费刻章政策试行起,在南康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新开办企业和农民农业合作社,不包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首套印章是指每户新开办企业可免费刻制200/套的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1枚(一套3枚),印章材质为公章(光敏材质)、财务章(牛角材质)、法人章(牛角材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刻制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且通过申请、审核后,纳入企业开办“一窗办”,负责承办首套印章服务项目的印章刻制企业。

第二章 刻制程序

第五条 新开办企业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可同时在企业开办“一窗办”窗口提出首套印章免费刻印申请,并填写《南康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及备案业务”代办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窗口人员代办免费刻章业务。

第六条 未在企业注册登记时一并申请免费刻章服务的,可在企业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凭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在企业开办“一窗办”窗口申请相关服务。超过三个月的,将不再作为新开办企业,不予办理免费刻章业务。

第七条 企业开办“一窗办”窗口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承接首套印章刻印服务的印章刻制企业。新开办企业随机摇号抽取球签,并将中签结果填写至委托书中,“一窗办”工作人员根据中签结果派单到相应的承办企业。

第八条 印章刻制企业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刻制和公安备案,在委托书上加盖印模,将印章、委托书原件送回窗口,窗口人员核验、查收,办事对象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时与印章一并领取。申请对象也可在委托时申请免费快递寄递服务,由窗口人员在办件完成后,将企业《营业执照》和公章一并免费快递寄给申请对象。

第三章 印章刻制企业承办条件

第九条 申请承办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印项目的印章刻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能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二)持有与营业执照相符的《刻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具备按时保质的供货能力,其中公章(光敏材质)、财务章(牛角材质)、法人章(牛角材质),一套3枚,完成时限为半个工作日。

(四)企业信用状况良好,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未收到刻章行业主管部门违法违规通报或其他行政处罚。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与合作项目时印章刻制业户经营状况正常,不能为停业或者结业状态。

(七)按政府部门有关时限要求提供服务,并接受群众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印章刻制企业申请承办程序

第十条 符合承办条件的印章刻制企业均可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审核通过的企业均可参与承办。

第十一条 提交申请承办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收款账户信息。

(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材料。

(三)与营业执照相符的《刻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

第十二条 承诺服务标准。按要求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首套印章刻制、公安备案并送回窗口,其中公章(光敏材质)、财务章(牛角材质)、法人章(牛角材质),一套3枚,质量合格。印章送达时限、印章材质接受群众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费用结算。刻章服务费用列入财政专项预算,按照各印章刻制企业的实际刻制数量,采取定期结算的方式,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与承办企业统一结算。结算时,承办企业按要求提供费用结算材料及发票,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在收到承办企业提交的结算材料后,原则上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第十四条  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制服务暂时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承办企业,在承办企业数量超过6家后,将适时采取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选取2家及以上中标企业提供约定时限或数量的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制服务,并在完成项目约定后重新招标。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承办企业在承办该业务时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做到不乱收费或“搭车收费”,如发现有私自向企业重复收取首套印章费用的或私自伪造、篡改刻章数据及凭证,经查属实的,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将取消该承办企业的承办资格,并要求承办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承办企业提供的印章质量接受群众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如印章质量有问题,办事对象可拨打12315向市监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如承办企业因资质、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被投诉,经查属实的,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取消该企业承办首套印章免费服务。其中:被投诉1次的,暂停服务1个月;被投诉2次的,暂停服务3个月;被投诉3次或情节恶劣的,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将取消其承办资格,列入“黑名单”,不再接受其承办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南康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秘书科                                                    2021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