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行政审批局 > 法规文件

赣州市南康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审批运行管理办法

访问量:

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审批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南康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审批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赣州市南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330

赣州市南康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行政审批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赣州市章贡区等17个县(市、区)和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赣办字[2020]38号)和省编委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办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政务字[2020]3号)和《赣州市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审批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按照“精简高效、审管分离、标准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审批与管理、监督相分离的科学运行机制,纵深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二章明确职责

第二条 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将涉及本部门的划转事项,包括现场勘察事项、技术审查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按合法性、便捷性要求,对行政审批要件、现场勘察规范、技术审批标准、中介服务要求等,进行“标准化”处理,由区行政审批局执行。各职能部门依据行政审批的结果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再审批已划转审批事项。

第三条 区行政审批局承担相关职能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职能部门提供的审批标准进行自主审批,对跨部门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并对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局与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一事项一协议”的原则,明确审批与监管的边界及职责。

第三章审批流程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按照“受理—审核—决定—出件”的流程对划转的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减少事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受理环节:由区行政审批局“一窗式”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七条 审核环节: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业务股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对审批事项的要件进行审核,对需勘察评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第八条 勘察评审按一般勘察、联合勘察、专家评审划分。

一般勘察: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业务科室组织人员直接进行现场核查勘验。

联合勘察:对业务比较复杂或有利于后续监管的审批事项,需要联合勘察的,由区行政审批局通知各职能部门派员参加。

专家评审:需专家评审或技术认证的审批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各行业原有的专家库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由区行政审批局与各职能部门共同使用。

第九条 决定环节: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业务科室根据审核情况,以区行政审批局的名义,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需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出件环节:区行政审批局各审批业务股室负责制作审批文件,并由“一窗式”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出件。

第四章建立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涉及全区经济发展、急需办理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需要向上级多个部门进行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听取有关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督办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带有普遍性、综合性重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协调行政审批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之间事前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衔接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行政审批局局长兼任,负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要研究解决的议题或有关重大事项,报召集人审定议题、召开时间及形式后,通知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参会。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决定事项,经相关单位会签、召集人签发后,印发各相关单位具体负责抓好落实。涉及重大事项的改革,按程序报告区委、区政府。

第五章建立互动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审批局与事项划转职能部门的业务互动机制。对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有关职能部门在收文后三个工作日内转送区行政审批局。涉及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更新,或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各职能部门在收文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告知区行政审批局,并加强对区行政审批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审批局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涉及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审批事项,各职能部门应主动配合区行政审批局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对涉及影响审批行为的相关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区行政审批局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审批局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审管互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建设政务管理平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后,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回传给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将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及时回传给区行政审批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运行新机制工作的督查,对支持、配合不力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问责

第十八条 区行政审批局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