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二、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二)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三)改革类型:直接下放
三、设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分级许可制度。开展人工繁育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工繁育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四、受理与决定机构
南康区行政审批局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1)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2)具备相应的安全防逃逸设备设施和管理技术、应急预案。
(3)拟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4)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5)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七、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2.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八、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1 |
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2 |
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目的、种类、发证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3 |
野生动物物种来源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和出售、利用行政许可决定 |
必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4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文件 |
必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5 |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安全、防逃逸、防疫病方案 |
必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6 |
县级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核查报告 |
必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二)办理具体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决定与发证
1.申请
【窗口提交】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窗口
【平台提交】赣服通、江西政务服务网
【信函提交】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窗口
2.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
4.审批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5.决定与发证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发放《江西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三、申请主体权力和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监督投诉
(一)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窗口
2.电话咨询:6619718
(二)监督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赣州市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审批股。
(2)电话投诉渠道:6623142
十五、办公地址及时间
(一)办公地址: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大厅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电子邮箱:nkqspjtzg@163.com
十六、办理进程及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在南康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