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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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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限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和其它自然灾害受损的公益林)、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

二、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

(二)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三)改革类型:直接下放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第五十六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四、受理与决定机构

南康区林业分局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准予许可的条件)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由享有合法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申请。

2)符合林木采伐的规定和技术规程,并提交编制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3)具有所需采伐方式的相应采伐限额。

4)不属于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七、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情形。

八、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1

林木采伐申请书

必要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2

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必要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3

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

必要

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二)办理具体流程

1.预约

【电话预约】0797-6630973

【网上预约】赣服通、江西政务服务网

2.申请

【窗口提交】赣州市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5-9号综合窗口

【平台提交】赣服通、江西政务服务网

【信函提交】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审批科219。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

4.审核

形式性审查完毕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以现场领取、平台获取、免费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三、申请主体权利和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监督投诉

(一)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赣州市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5-9号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0797-6630973

(二)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797-6623142

2.其他投诉渠道:赣州市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监督股2楼207室。

十五、办公地址及时间

(一)办公地址:南康区金融中心1号楼裙楼市民服务中心一楼5-9号综合窗口(陈赞贤大道与赣南大道交汇处)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三)电子邮箱:nklyzfwzx@126.com

十六、办理进程及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拨打窗口咨询电话或在赣服通、江西政务服务网查询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开情况。


附件1


附件2

林木采伐许可申请书

申请者名称(签章)                  

申请日期                           

林木采伐许可申请书(表)

申请者基本情况

申请者名称

所在国

所在省

所在市

所在县(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    话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工商注册号)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名称

申请内容

申请材料

目    录

申请采伐的林木基本情况

所在市

所在县(区)

国家级公益林    □

省级生态公益林    □

除国家级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之外的,其他生态公益林    □

公益林等级

天然林    □

足够年采伐限额    □

存在权属争议    □

在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    □

在自然保护区内    □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

上年度有采伐    □

上年度采伐后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在森林公园内    □

阔叶林    □

更新采伐    □

公益林小班号

申请者(签章):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对于含□的填写项:如是、有,则填写þ;如不是、没有,则填写ý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如本页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填写,并加盖公章。


附件3

审批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一、在申请材料填写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1.申请者所提交材料不齐全;2.填写内容缺失; 3.申请者名称填写的不是全称,或填写的名称与公章不一致,或封面与内页填写的名称不一致; 4.申请材料没有加盖公章; 5.所提供的电话为无效号码或不常用电话号码,导致长期联系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