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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同权】第二期:出售、利用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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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售、利用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二、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二)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三)改革类型:直接下放

三、设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第四十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需要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狩猎证、猎捕证、批准文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四、受理与决定机构

南康区行政审批局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六、申请条件(准予批准的条件)

1.出售、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目的合法。

2.出售、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合法。

3.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七、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2.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八、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1

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表

必要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2

经营利用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

必要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3

证明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必要

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二)办理具体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发证

1.申请

【窗口提交】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窗口

【平台提交】赣服通、江西政务服务网

【信函提交】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窗口

2.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

4.审批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5.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出具关于同意批复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三、申请主体权利和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监督投诉

(一)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窗口

2.电话咨询:6619718

(二)监督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赣州市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审批股

(2)其他投诉渠道:赣州市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监督股2楼207室

十五、办公地址及时间

(一)办公地址: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大厅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电子邮箱:nkqspjtzg@163.com

十六、办理进程及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在南康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