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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同权】第四期: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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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事项的申请与办理。

二、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事项

(二)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三)行使层级:市、县级

(四)改革类型:直接下放

(五)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三、设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受理与决定机构

南康区行政审批局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六、准予许可的条件

1.应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2.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3.应当确保安全、牢固。

4.申请材料齐全。

七、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情形。

八、申请材料

图片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二)办理具体流程

1.申请与受理

【窗口提交】赣州市南康区金融中心市民服务中心一楼通用综合5-9窗口。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现场勘验、听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检验检测检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3.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以现场领取、免费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三、申请主体权利和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监督投诉

(一)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赣州市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通用综合5-9窗口

2.电话咨询:0797-6625045

(二)监督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赣州市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股一楼114-115室

(2)电话投诉:0797-6623142

(3)其他投诉渠道: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十五、办公地址及时间

(一)办公地址:赣州市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114-115室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股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六、办理进程及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在南康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