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容免罚清单 | ||||||
序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类别 | 执法依据 | 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 | 行政裁量权基准 | 承办站室 |
1 | 人防工程使用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9条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责任单位已主动、及时整改,并已消除了安全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人防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