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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在同一场所使用、存放,违者将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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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开展城镇燃气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南康区住建局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属地执法部门开展了餐饮业混合使用燃料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同一空间使用两种及以上燃料(包括瓶装液化气、管道燃气、炭火、醇基燃料等)进行现场搬离,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反弹问题进行立案处罚。

1月23日,执法人员在和谐大道文化街某餐饮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同一空间使用“环保油”与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种燃料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将液化气瓶和灶具搬离现场,并向该餐饮店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月19日,执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回头看”,发现该餐饮店问题反弹,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2月4日,执法人员在长排上安置点执法检查时发现5栋南康区某餐饮店存在同一空间使用“环保油”与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种燃料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将液化气瓶和灶具搬离现场,并向该餐饮店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月20日,执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回头看”,发现该餐饮店问题反弹,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2月4日,执法人员在长排上安置点6路南康区某餐饮店排查时发现存在同一空间使用“环保油”与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种燃料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将液化气瓶和灶具搬离现场,并向该餐饮店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月20日,执法人员进行“回头看”,发现该餐饮店问题反弹,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味庄家宴、长排上大排档等一批餐饮店存在同一空间使用“环保油”和瓶装液化气两种燃料行为,责令立即将液化气瓶和灶具搬离现场,在其后进行的安全检查“回头看”,餐饮店已整改销号。

下一步区住建局将持续关注餐饮业混合使用燃料问题,对逾期不整改的店家进行查处。在此,提醒广大餐饮业主,提高安全意识,切勿在同一个场所使用、存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燃料,自觉做到规范用气。

法律依据

《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标准》(DB33/T1251-2021)第3.0.9条“燃气用户不得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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