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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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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

办理有关问题解答(一)

一、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由哪个职能部门受理、审批?办结时限为多少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和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自2019年5月1日开始,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接。

依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9〕16号)和《关于对全市开发区放权赋能的若干措施(试行)》(赣市府办字〔2020〕37号)文件精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和市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各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综合保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办结时限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确定。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

三、如何区别特殊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二条之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四、哪些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哪些工程需要进行消防备案?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五条之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之规定,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五、应该如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业务?

建设单位通过登录赣州政务服务网,进入赣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系统网址:http://111.75.255.76:8085/aplanmis-mall/)进行申请办理。

附: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二维码

 

六、哪种情况无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业务?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七、依据原设计技术规范设计的工程图纸,工程验收环节是否执行新规范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四十条之规定,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八、未按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业务,将面临哪些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十三条之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备案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593号)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限额的通知》(赣建建[2020]21号)文件,自2020年11月23日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如该工程内特殊情形消失的,是否整体恢复为其他建设工程类型?

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为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并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十一、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但无法提供规划手续时(如室内装修),是否可以用“房屋权属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其他合法性证明材料”来代替规划手续,确认所在建筑的合法性?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査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是否需要办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可以接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十二、依法不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是否不予受理消防备案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十三、对既有建筑进行改建,其改建后使用性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依据《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对既有合法建筑进行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其改建后使用性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施行前建设的老旧建筑,依据证明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性质变更批准文件,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意见的,可依法受理其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和备案申报。

十四、赣州市南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地址:南康区蓉江街办金赣大道100号;办公电话:0797-6642687(审查);0797-6643091(验收备案)。

十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