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

免处罚清单

访问量:

免处罚清单

单位:赣州市南康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

学校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第11号令联合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