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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康区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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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我区发生不正当竞争案件1起,现依法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向社会公示。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4〕6004号

    当事人:赣州市云木家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782MA38R48Q1F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大岭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吴海霞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00234********3763

    联系电话:136****5363

本局接12315平台举报,消费者反映在抖音平台的“天旗盛家具店”下单购买茶桌一套,并出具了票具,票据销售方为赣州市云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宣称茶桌为黑檀木(东非黑黄檀)材质,但到货后发现茶台是胶合板材质,要求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接举报单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6日对当事人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当事人的抖音店铺信息,店铺名称为“天旗盛家具店”,店铺ID为165171159,上传的营业执照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天旗盛家具店”;查看店铺的宣传页面,产品链接中商品规格为“黑檀木茶台”;查看了当事人客服“小瞳”与消费者的聊天记录,当事人客服“小瞳”回复消费者茶台的材质是黑檀木(东非黑黄檀),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茶台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该宣传行为,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于2024年5月2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消费者以3480元的价格在抖音平台的“天旗盛家具店”下单购买“实木茶桌新款推荐实木大板新中式茶台椅组合办公室茶桌跑茶桌”一套,店铺详情页面中商品规格选项为“黑檀木”,店铺的客服邓建平(小瞳)在与消费者的聊天记录中称茶桌的材质为黑檀木(东非黑黄檀),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所售的茶桌不是黑檀木(东非黑黄檀)材质,而是胶合板材质,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茶桌是黑檀木(东非黑黄檀)材质的相关佐证材料。

另查明,佛山市顺德区天旗盛家具店在抖音上所开设的店铺“天旗盛家具店”的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2315平台举报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内容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及受委托人郭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事项:①当事人委托郭锋接受检查、调查、询问,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签收法律文书;签署送达地址确认;对受委托人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对询问的回答、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均予以承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的事实;②证明受委托人郭锋已年满十八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政责任能力和受委托人郭锋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5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事项:①当事人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②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的办公电脑检查了当事人的抖音店铺“天旗盛家具店”,并进行了截图打印、拍照取证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抖音店铺进行检查时的截图14张,证明事项:①店铺中的商品规格标注为“黑檀木茶台”的事实;②当事人的客服与消费者人的聊天记录中,客服“小瞳”有明确茶桌的材质为黑檀木(东非黑黄檀)的事实;③当事人提供的电子发票明确,销售方为当事人的事实;④消费者的订单已全额退款(仅退款)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运营主管给客服“小瞳”(邓建平)发放工资的截图一张,证明客服“小瞳”是当事人的员工的事实;

证据七:执法人员下达的赣市市监稽南康询通〔2024〕6013号《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的事实;

证据八: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的赣市市监稽南康责改〔2024〕60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的事实;

证据九:2024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事项:①客服“小瞳”是当事人的员工;②抖音店铺“天旗盛家具店”的实际经营者是当事人;③当事人承认所售茶台不是黑檀木(东非黑黄檀),而是胶合板材质;④客服“小瞳”(邓建平)已于2024年5月8日离职的事实;⑤当事人承认客服“小瞳”在与举报人的聊天中说过所售茶台是黑檀木(东非黑黄檀)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天旗盛家具店”销售表及物流信息表各一份,证明“天旗盛家具店”的实际运营、经营者是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十一:执法人员下达的赣市市监稽南康限提〔2024〕600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的事实;

证据十二: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调取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张、市场监管违法案件信息截图2张,证明执法人员未查询到当事人在本案发生前有违反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4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稽南康罚告〔2024〕6004号〕,将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情形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七)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结合《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参考意见>的通知》(赣市市监法字〔2022〕4号)附件2:<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五项第7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二)未引起群体投诉;(三)未组织虚假的现场演讲和说明活动,受众面不广的;”参考意见,本局认为应当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到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综合科领取缴款码后,到财政指定任意一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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