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名录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
管理范围划界》政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江西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划界技术导则》,赣州市南康区名录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划界工作已经南康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一)流经水库的河流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梅源河流经梅源水库,李源水流经龙虎陂水库,罗洞水流经罗洞水库,小东坑水流经良屋水库,罗洞水库、良屋水库、梅源水库和龙虎陂水库已完成水利工程划界任务,其河道流经水库区域的管理范围线和保护范围线延用水利工程划界的成果,保持两套成果资料的一致性,未流经水库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3.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未流经水库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
现状和规划无堤防的新圩水、李村水、双井水、宝竹山水、倒桥水、石鼓河、李村河、南水、太和水、上洋坑水、窝窖水、赣桥水、潮泥湾河、木林水、黄龙河、河口河、白路排水、大塘水、黄石坑水、庙下河、麻双河、油坑水、苏家垄溪、桥头水、石角下、横陂头水、岗上河、下马石水、义里河、石坑孜水、塘背水、大源水、圩下河、长塘水、大龙水、瑞坑水、小黄沙水、大坪水、彭屋河、白马塘水、横市水、西湖河、龙口水、河坪水、外回河、里海河、黄坑里河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3.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东山公园湖、旭山公园湖、南山公园湖、镜坝特色小镇公园湖管理范围为湖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2、禁止未经批准的围垦河道。
3、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4、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5、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6、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7、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划界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和告示牌。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禁止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禁止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禁止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禁止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禁止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禁止种植有碍湖泊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禁止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河湖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