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区政府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我区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区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各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时间自区政府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