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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闭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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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区本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股;

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金赣大道1号区政大楼7楼715室,邮政编码:3414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7—6612152

传真号码0797-6613403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1)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填写《南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①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② 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邮编:341400,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金赣大道1号区政大楼3312室。

③ 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选择“区政府办公室”为“接受申请的单位”,在线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申请网址:http://www.nkjx.gov.cn/nkqxxgk/ysqgk/ysqgk.shtml

④ 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股,传真:0797-6613403

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申请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本机关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受理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注意事项

①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③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④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经答复的,将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本机关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时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具体情况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费用收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六、监督保障及归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申请公开业务办理所产生的所有材料,区本级的由区政府办统一负责归档。

乡(街道)、部门(单位)都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附件:附件:南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