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效衔接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居)务公开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本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三条 村(居)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重点公开集体资产管理、财务收支、乡村振兴、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内容,促进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调联动、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第六条 村(居)务公开事项。
(一)村(居)概况及村(居)民公约,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资金、土地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扶贫助残、危房改造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以及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
(六)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七)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殡葬政策情况。
(八)协助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工作情况。
(九)村(居)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居)务公开的时间。
村(居)务至少每年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村(居)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居民群众观看的地方,以墙面式或立柱式设置村务公开栏,通过村(居)民微信群、公众号等形式发布村(居)务公开信息,实现互联网公开。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居)务公开栏的日常维护。公开栏外观整洁,无破损脱落,周边环境清洁。公开栏内版面布局整齐、整洁、合理,没有过期失效或无关党务、村(居)务的内容,没有乱张贴的小广告。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对村(居)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居)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