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区政府法律顾问、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五型”政府监督员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三条涉及下列议题的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可以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区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区政府法律顾问、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五型”政府监督员由会议承办单位邀请。
(二)利益相关方及其他公众人员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会议承办单位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推荐。
第六条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全程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议题汇报单位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坐,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会议过程中,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单位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也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
(五)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交区政府办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