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工作,保障政府信息的真实性、严肃性、权威性,提升政府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街道)(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渠道发布政府信息,并利用微博、微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信息。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开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八条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