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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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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投诉受理工作,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范围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刊载的,具有如下性质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安排专人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三、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四、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各类举报投诉,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举报投诉受理:

    (一)受理

    1.受理来源分为来电、来访、邮箱、有关部门移送等方式。

    2.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实行首(问)接负责制。接到举报投诉时,最先受理的人员应当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对来访举报的,应指派专人接待;对电话举报的,应指派专人听取内容并做好记录;对书面举报的,应做好登记并后附原件。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由举报投诉人自愿陈述,不得因匿名举报投诉而拒绝受理。

    3.不属于本网站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先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二)处置

     对受理的举报,由举报处置专员向区政府办分管领导汇报确认进行处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进入反馈流程。

    (三)反馈

     1.举报投诉处理完成后,应由首接人员向举报投诉者及时反馈,无法反馈的需予以注明。

    2.对于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举报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相关部门反馈。

    六、举报投诉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七、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与投诉、举报案件由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南康区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0797—6605362

   举报邮箱:nkzfbxxk@163.com

、注意事项

举报主体应对举报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伪造举报证据的,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或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