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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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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康区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建立健全规范、标准的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遵守“专人专岗、区人民政府官网和‘南康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发布”的原则,落实专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做为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据,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以法律法规为基本遵循,目录清单要全面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主动公开的内容;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要全面公开政府信息,落实历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公开要求。

第五条  目录要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认定公开属性、确定公开标准,细化公开条目,完善公开目录,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的发布信息说明、更新频率说明等指导意见,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和发布。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