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自建或购买用房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补助
一、政策依据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康府发〔2015〕1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16号)
二、政策标准
1.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举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对已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接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200元、100元的标准落实运营补贴”,自理老年人则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继续发放。
三、政策有效期
长期有效
四、兑现方式
承诺兑现
五、申请条件
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 自建或购买用房举办30张床位以上
3. 运营满1年以上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运营补助:
1. 资金申请。
2. 入住老人花名册。
3.入住老人《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建设补助:
1. 资金申请。
2.房屋产权。
七、办理流程
市民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初审→流转到区民政局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区民政局拟定兑现意见并报窗口→资金拨付
八、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区民政局 李慧如
九、办理地址
市民服务中心2楼“惠企政策兑现综合服务”窗口
十、审批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咨询电话
0797-7287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