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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府字〔2025〕87号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康府字〔2025〕87号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南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二、禁猎期
禁猎期为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农业生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各类枪支、爆炸物、毒药、捕猎夹、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电击或者诱捕装置、猎套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和工具猎捕;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仿声、网捕、捡蛋、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诱捕的除外。
四、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江西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犯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