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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12-31 10:16:00

文件下载:康府字〔2025〕87号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康府字〔202587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决定在全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南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二、禁猎期

禁猎期为202611日起至20261231日,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农业生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各类枪支、爆炸物、毒药、捕猎夹、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电击或者诱捕装置、猎套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和工具猎捕;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仿声、网捕、捡蛋、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诱捕的除外。

四、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江西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犯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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