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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2024年南康家具春季采购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区政府办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3-18 14:41:00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4年南康家具春季采购节于3月18日至20日举办,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涉及市场经营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二、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规定,不得借机随意涨价;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提高商品(服务)价格;不得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价格如有变化,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餐饮单位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违规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一次性消毒餐具须明示价格,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三、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 12315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进行标价宣传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说法;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促销价”“出厂价”“特价”“极品价”等;不得将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利用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假比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五、在经营活动中,要做到质价相符,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质价不符的手段;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型号和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对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明确标示。

六、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利用专利、荣誉、销量等信息进行商品宣传时,需要明确、清晰展示相关证明和数据来源。

七、不得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促销时限的词语。不得通过造谣、虚假宣传、虚假标价、虚假打折、制造紧张气氛、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八、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将市场调节价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九、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价格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立即对照上述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即时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经告诫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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