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公告公示

南康区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告知书

来源:区政府办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3-19 14:40:00
各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用电户负担,确保电价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购电价格据实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二、合理弥补共用部分费用。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应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分、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没有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来源的转供电环节线损电费可由终端用户合理分摊,线损加价最高不超过购电价格的10%,具体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

三、做好收费信息公示。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按月在经营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取的电价水平及分摊方式等信息。

四、加强“一户一表”改造。鼓励新建和在建项目根据配电设施建设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一户一表”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对于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供电企业将简化手续,优化程序,推进表计改造,尽快实现直接供电。

五、转供电主体的法律责任。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整改,自2022年6月1日起,凡以电费为基数加收供电服务类费用的,须立即进行整改。发现未整改到位、没有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拒不整改、屡查屡犯的转供电主体依法实施重点监管,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六、各终端用户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没有落实相关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可通过12315热线进行举报。


赣州市南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相关文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官方微信
关注·政务微信
新浪微博
政务邮箱
关闭